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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设备家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sbc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次数:741

赣农大发〔2019〕7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设备家具的验收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江西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赣农大发〔2019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设备家具购置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校属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员工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切实把好验收关。

第三条 凡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设备(含软件,下同)家具类项目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中,大型(批量)设备家具是指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和单一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50万元(含)以上的家具。

第二章  验收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验收方式分为使用单位验收和综合验收。

1.使用单位验收。指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的验收方式。非大型(批量)设备家具的采购验收适用此方式。

2.综合验收。指由使用单位初验合格后,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进行终验并出具终验报告的验收方式。大型(批量)设备家具的采购验收适用此方式。

第六条 验收内容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1.实物验收包括外观检查和数量验收。

外观检查是指:在仪器设备及家具未开封(箱)的情况下,检查仪器设备和家具的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数量验收是指:在外观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开封(箱)后,对照招标文件、供货合同清单等,检查实际供应的货物的规格、型号及数量是否一致。同时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和一致,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2.技术质量验收指在实物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安装调试后,对照招标文件、供货合同清单、用户需求等,通过运行调试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实际供应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质量验收,还必须检查安装过程是否规范,培训人员是否到位,并在验收表中详细记录。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验收准备。

1.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一般为: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资产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设备家具使用(或管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三人。

2.学校组成验收小组。一般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用户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必要时,应邀请校内外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竞标单位)参与验收工作。

3.培训验收人员。验收人员要熟悉招标文件及供货合同清单,特别是采购标的要求的技术参数及用户需求等。

4.供货商原则上必须全部备齐同一供货合同清单中的所有货物。

第八条 使用单位验收。非大型(批量)设备家具到货后,根据供应商的申请,使用单位验收小组对货物进行验收,即对照《申购单》、签订的供货合同清单、招标文件、产品说明书等,对采购的设备家具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后,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表》(一)(附件1),用于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和存档。

第九条 综合验收。大型(批量)设备家具到货后,根据供应商申请,使用单位验收小组按照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程序对货物进行初验,验收合格后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表》(二)(附件2),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终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收到使用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召集相关单位组成终验小组进行终验,终验主要是进一步核实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指标、技术参数等是否一致和符合招标文件及用户要求;验收合格后,终验小组在《江西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表》(二)内填写验收结论,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和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条 捐赠等无偿转入我校设备家具的验收,接收单位据实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表》(一)(附件1)进行验收,并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物资,参照使用单位自行验收或综合验收程序并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期限和异常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的设备家具原则上应在合同内所有货物安装调试正常10天内完成验收(合同内另有约定的除外),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索赔日期内进行验收,若系学校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验收的,使用单位需主动与供货商协商达成延后验收的协议,同时提供情况说明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验收小组在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时,需留存验收影像资料备查,如发现实际供货与招标文件、用户需求等不符时,应中止验收,并立即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1.如实物验收(外观和数量)时不合格,应立即责成供货商整改(下发纸质整改通知单),原则上要求供货商必须在供货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内予以补充或更换,待补充或更换到位后再申请进行下一步的技术质量验收。

若在供货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内不能予以补充或更换到位,则中止采购合同,供货商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并按程序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学校启动纳入信用黑名单处置程序。

2.技术质量验收时,如发现在性能指标、技术参数等方面达不到招标文件需求,则中止采购合同,供货商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并按程序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学校启动纳入信用黑名单处置程序。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设备家具验收工作实行严格的追责问责机制,用户单位为首要验收责任单位,其他参与单位为管理责任单位;参与验收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验收小组成员负直接责任,责任追究实行终身制。

第十五条 凡因验收把关不严而让假冒伪劣等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通过验收,并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验收导致我校承担违约责任或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问责制度追责问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赣农大发〔200836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西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表(一).docx

江西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表(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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