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的公务用车是我处正在使用的小型厢式货车。
第四条 处室人员因工作需要租用社会车辆的公务用车按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务租用车辆管理规定》(赣农大资发〔2024〕3号)执行。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油卡管理,设备管理科负责车辆具体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使用公务用车应履行审批手续。
1.用车申请。各科室或其他单位因公务需要使用车辆时,应提前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详细注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行程安排、乘车人数等信息。紧急情况下用车,可先电话通知设备管理科,事后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2.用车审批。《公务用车审批单》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设备管理科派车。设备管理科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申请事由、工作任务的重要性、紧急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车辆。
第七条 对于长途用车(指超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用车),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专卡专用。办公室负责每年油费预算、充值和管理,定期对加油记录进行核对,统计车辆油耗情况。如发现油耗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用车人员应使用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不得使用现金加油或用加油卡为其他车辆加油。
第九条 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由用车人员在完成任务后及时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关票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审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车辆驾驶人员需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岗职工或学校指定专职司机,持有符合驾驶小型厢式货车要求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如 C1/B1等,无逾期未审验、暂扣或吊销记录),且具备3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无重大交通违法记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员上岗前需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1.出车前做好车辆检查和准备工作,包括检查车辆外观、轮胎、机油、刹车、灯光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出车过程中,严格按照用车审批单的时间、路线和用途执行出车任务,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延长出车时间、公车私用或擅自交给他人驾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3.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车辆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锁好门窗,关闭电源,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严禁将车辆停放在不安全的场所或违规停放车辆;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4.妥善保管车辆工具和随车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赔偿。
5.配合完成车辆保养、维修、年检等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四章 车辆维护
第十二条 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车辆保险采用询价机制,经三家及以上保险公司报价对比,择优选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及时了解保险政策和市场行情,合理选择保险方案,降低保险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维修厂家。车辆维修前,应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维修项目和预计费用,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到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如发现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或超出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定期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维修成本。对维修费用过高或存在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车辆报废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维修成本过高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定期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车辆使度记录、《公务用车审批表》、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记录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严禁虚报、冒领车辆使用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