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评委专家管理,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委专家的选择、权利义务、抽取使用、考核监督等活动。
第二章 评委专家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评委专家入库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严谨公正,无违法违纪、不良信用及学术道德问题。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该领域公认的专家。
3.掌握评审所需专业知识,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紧缺人才、知名专家等可适当放宽),能正常履行评委职责。
5.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评委专家入库程序:
1.申请推荐:专业人员采取个人申请或代理机构推荐的方式。个
人申请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书面承诺(对信息真实性、依法履职等承诺)等。代理机构直接推荐相关领域的专家。
2.审核评估:根据申请材料,组织审核评估,确认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聘任入库:审核通过的人员聘任入库,确定其担任评委的专业类别。
第三章 评委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评委专家权利:
1.依法享有独立评审材料的权利,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他人干预。
2.按规定获取评委劳务报酬(校内专家500元/半天,校外专家1200元/半天)。
3.对评委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委专家义务:
1.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如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配合相关管理工作。
2.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
3.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如按时参加评审、不泄露评委信息等)和评审现场秩序。
4.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客观公正评审,不得主观臆断、偏袒特定人。
5.协助配合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委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委专家抽取与适用
第七条 评审项目开始前一天,业务科室确定项目名称、评委专业类别、评审时间地点、专家数量等信息,报综合科,由业务科室和综合科共同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过程全程记录、可追溯。纪检委员全程监督。
第八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随机抽取的专家难以胜任,可依法直接确定评委专家,并向纪检委员报告。
第九条 抽取成功后,短信通知评审项目、时间、地点等信息。专家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确认是否参加评审。
第十条 评委专家应按时到达评审现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签到。无法按时参加,应提前告知。
第十一条 评审前,专家认真阅读资料文件,熟悉评审标准和方法,了解项目特点和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中,专家依据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进行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打分、提出意见,不得私下接触他人、接受贿赂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评委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评审结束后,不得带走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评委专家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评委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考核内容包括响应抽取情况(是否及时确认、按时参加评审)、遵守评审纪律(是否迟到早退、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泄露评审信息等)、评委客观公正性(评审意见是否合理、准确,是否存在主观偏见等)、协助处理异议及复核评审结果情况等。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采用量化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专家可优先推荐参加重点项目评审。不合格专家,暂停或取消其评委专家资格。暂停期限一年,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取消资格的,从评委专家库中除名,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六条 加强对评委专家评审活动监督检查。鼓励师生群众对评委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