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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11-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印章管理,明确单位印章使用范围与审批权限,维护单位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印章管理规定(修订)》(赣农大发〔2017〕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农业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印章。

第二章 印章启用及审批

第三条 使用印章须履行审批手续,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用印。

1.日常办公、业务材料用印,必须经各科长初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用印;

2.离校通知单用印,必须经设备管理科和房屋管理科审核,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用印;

3.各类合同或协议签订用印,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4.对外出示的证明材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材料用印,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印章的监管、使用和登记。

第五条 监印人对印章负有监管责任,要采取防盗、防偷盖印章的措施,确保印章安全和用印安全。不得随意在空白纸、其他书写纸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印章若遗失必须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监印人要严格执行用印规定与程序,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用印单位、用印人员、启印人等信息。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必须坚决拒绝并做好解释。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监印人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规范、端正、清晰、美观。

第八条 监印人因事因假离岗或换岗时,须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印章接管人员,及时做好印章转接手续,避免贻误工作。

第九条 单位印章原则上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或借出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委托代管或借出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派人监 印。

第五章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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