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的保密工作,维护国家机密和单位工作秘密,保障国家安全和单位利益,根据上级及学校相关保密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职工、合同工以及临时工等。
第三条 保密工作是单位每个工作人员的基本义务,不论职位高低都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 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处长,副组长为副处长,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单位保密工作,并接受学校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是: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制定和完善保密制度并组织实施;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项;加强保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单位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的利益,应当确定为保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范围;
(二)上级和有关单位下发、传达的各种内部保密文件、材料和信息等;
(三)各科室重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等,尤其是使用单位上报的设备家具、服务项目等参数,资产综合管理平台数据,房屋相关数据,实验室相关数据,土地相关数据,各类资产数据及报表等;
(四)单位尚未公布的决策及未付诸实施的工作内容等;
(五)各类重要会议的有关记录和纪要等;
(六)干部考核的材料、谈话内容等;
(七)单位计算机等设备存储的相关工作材料;
(八)单位确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三章 保密原则
第六条 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原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不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八)不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和明传、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
(九)不私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得擅自同外国机构以及港、澳、台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交往。
第四章 保密规定
第七条 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在与工作有关设备上都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机密文件或信息。
第八条 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自己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给他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账号进行工作。不得擅自将涉密信息发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
第九条 对保密的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物在人在,人离加锁,不得随意放置。保密资料、图表不上墙公布,不乱扔乱放,不带出室外。
第十条 机要文电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做到定期清理核对,确保不错不乱。
第十一条 本单位处理保密文件,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秘密资料的阅读和传达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处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规定阅读和传达范围外的人员传播。经认定的本单位保密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办公室销毁。
第十二条 使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必须采用加密装置。无加密装置一律不得传输涉密内容。
第十三条 对外会谈或业务交流,必须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对外提供资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和经过批准。统计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在外事活动中,不得携带密级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以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收存,发现丢失立即报告追查。
第十六条 若发现保密漏洞,应及时向处长报告,并配合进行相应的查找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新员工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保密的重要性,熟悉保密管理规定。工作人员离岗或离职前,应当将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文档等归还或销毁,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其违规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密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保密原则,造成泄密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党、国家和学校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销毁秘密载体,复制、摘抄秘密载体且造成泄密的;
(三)指使或放任工作人员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或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
(四)擅自决定对外开放属于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或扩大开放范围,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
(五)玩忽职守,不履行保密义务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