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1-14

赣农大发〔2025〕5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促进存量资产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效能,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根据《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3〕22号)、《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25〕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学院及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江西农业大学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依托学校资产综合管理平台建立的运作平台,主要对学校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且已无使用需求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以及超标准配置的可盘活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公物仓管理采取“线上线下结合、虚拟实体融合”模式运行。

(一)线上为虚拟公物仓,通过对公物仓资产进行标识,对管理操作进行全程记录,形成以虚拟在仓资产信息、业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公物仓平台。

(二)线下设立实体公物仓,分为分散存放和集中仓储两种管理模式。分散存放的,未调剂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集中仓储的,由学校设立专用仓库存放管理。

公物仓管理遵循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循环利用、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分类盘活;规范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物仓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公物仓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运行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公物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物仓整体建设,包括制度建设、政策宣传及信息化建设等。

(二)负责及时收集、更新、发布资产信息,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纳入公物仓的资产信息准确。

(三)负责按规定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借用、调剂、退仓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并做好实物管理、账物核对和信息维护,确保相关资产安全完整。

各单位是公物仓的协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鼓励、引导工作,积极组织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

(二)负责核实本单位申请纳入公物仓资产的实际状态,保证其可正常使用,并负责妥善保管分散存放在本单位的公物仓资产。

(三)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资产调剂及资产账务变更。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以下资产纳入虚拟公物仓中管理:

1.长期闲置、低效运转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达到报废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4.其他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各类资产。

(二)以下资产纳入实体公物仓中的集中仓储管理:

1.在经学校批准举办的活动会议、安排的专项任务、组建的临时机构等阶段性工作中,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校外调拨等形式形成的资产。

2.因单位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或政策性变动原因形成,且无承接单位的资产。

3.其他占地面积小、使用频率高、运输方便的资产。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各单位新增配置资产时,应优先从公物仓调配,确实无法调配的,再申请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 资产入仓。资产入仓指资产原使用单位按规定完成资产信息核验、合规处理后,通过公物仓管理平台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将符合入仓要求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的过程。

入仓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一)资产结构功能完整可以正常使用,并具备重复利用的价值。

(二)资产在使用、搬运过程中不易造成损坏。

(三)资产权属清晰,无涉法涉诉等情形。

第十 资产借用。资产借用是指专项工作或成立临时机构等所需资产,优先从公物仓借用,经审核后交接使用并按期归还的过程。在公物仓资产无法满足借用需求时,确需统一购置或接受调剂、捐赠的资产,应当由牵头单位负责在专项工作结束后或临时机构撤销前完成资产清理盘点及入仓程序。公物仓资产借用期间,由借用单位负责资产维修和保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需延期借用资产的,应当在借用期满前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借用资产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一)经学校批准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等专项工作所需资产。

(二)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所需资产。

(三)应对突发情况或承接临时特殊任务所需资产。

第十 资产调剂。资产调剂是指各资产申领单位基于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公物仓管理平台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从公物仓提取对应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使资产投入实际使用的过程。

调剂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一)调剂资产应与资产使用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

(二)资产调剂需要有完整的审批手续和相关文件。

(三)调剂资产的使用权必须清晰明确。

第十四条 资产退仓。资产退仓是指在仓资产经申请与审核后,或由原权属单位恢复自用,或经校内多次公示确认无使用需求后,退出公物仓的过程。

退仓资产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资产权属单位恢复自用的资产。

(二)已达使用年限,因陈旧、损坏、老化导致无维修、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在公物仓闲置超过两年但仍具备使用价值,需按规定纳入省级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对于第(三)项情形,资产在完成校级公物仓退仓手续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程序纳入省级公物仓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指依据学校报废处置管理办法,对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退仓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的过程。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六 公物仓以资产综合管理平台中的资产信息为数据基础,同步具备资产信息全景展示、在线申请与审批、使用状态实时更新、数据统计分析及预警提示等核心功能,为资产统筹调剂、高效配置及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监督检查机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过资产清查盘点、数据分析等方式,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公物仓的协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资产信息的真实性、入仓的及时性、调剂的优先性以及资产的安全完整性。

十八 考核与结果运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过统计分析公物仓资产的共享共用情况,将其作为审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公物仓资产共享共用成效显著的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上予以优先支持。

十九 责任追究。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可暂停受理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据学校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和经济赔偿;后果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资产配置时,未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的。

(二)未按规定将应入仓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借用、调剂、退仓等手续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将在仓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对外借用和处置的。

(五)因保管不善,造成公物仓资产丢失或损毁的。

(六)涉密仪器设备,未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理,导致信息泄露的。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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