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赣农大发〔2017〕5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固定资产中使用方向为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不含家具)的维修。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只包含正常损坏仪器设备本身零配件的更换,不包含消耗品配件和仪器设备升级配件的更换。
第四条 各单位应落实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仪器设备(日常办公设备除外)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作为了解使用情况和判断故障部位的依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维修职责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
(三)负责仪器设备维修审核、验收、存档、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仪器设备网上申请维修和验收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为技术服务和公开监督提供信息保障。
(五)负责检查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记录及建立仪器设备维修档案的情况。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仪器设备维修的二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维修的申请、实施、验收、管理等工作。落实仪器设备保管责任人和管理责任,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检修、保养、维护、维修记录存档等工作。
第九条 科技处是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维修的二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维修审核、验收、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管理校级公共科研平台专项经费。
(三)加强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管理,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安全性,做好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章 维修原则
第十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修理,要立即联系供货厂商,由厂商负责保修。若因人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超过保修期出现故障,经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故障进行技术鉴定后,确实需要专业人员或厂家维修的,提出维修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组织实施。维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设备原值的30%。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一般性、常见性故障,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维修。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后要首先报告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由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在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做好登记,并登录资产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维修申请。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一)仪器设备承担的实验教学、科研工作内容。
(二)仪器设备故障或损坏的原因及维修事项等。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接到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后,将安排人员对故障和拟维修情况进行核实,检查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 具体维修程序如下:
(一)经技术鉴定后,使用单位在系统上提交维修申请,使用单位实验室主任、负责人以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业务经办人、负责人分别在系统上审批。审批通过后,使用单位将维修申请表(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安排维修厂商进行维修。
(二)维修完成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系统上填报维修验收。使用单位实验室主任、负责人,以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业务经办人、负责人分别在系统上审批。
(三)验收审批通过后,使用单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维修验收单(附件3)和维修合同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验收审核,经签字确认后,方可至财务处报账。
第十六条 具体审批材料及要求如下:
(一)教学仪器设备:单台套设备维修金额0.5万元以下,提供维修申请表;单台套设备维修金额0.5万元(含)至5万元,还需提供三家(含)以上维修厂商询价单(附件2),以及与维修厂商拟定维修协议或合同;单台套设备维修金额5万元(含)以上,还需提供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会议纪要,并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单台套设备维修金额1万元以下,提供维修申请表;单台套设备维修金额1万元(含)至5万元,还需提供三家(含)以上维修厂商询价单,以及与维修厂商拟定维修协议或合同;单台套设备维修金额5万元(含)以上,还需提供处务会会议纪要,并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设备维修金额2万元以下,提供维修申请表;单台套设备维修金额2万元(含)至5万元,还需提供三家(含)以上维修厂商询价单,以及与维修厂商拟定维修协议或合同;单台套设备维修金额5万元(含)以上,还需提供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会议纪要,并经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所有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如仅设备生产厂家或国内一级总代理提供维修服务,则不需提供三家(含)以上维修厂商询价单。
第十七条 对于特殊紧急需要维修且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金额2万元以下,或科研仪器设备(含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维修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先口头申报,经同意实施后一周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维修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资助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学校维修专项经费资助50%,学院自筹50%。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级公共科研平台专项经费,资助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维修。公共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维修费全部由学校平台专项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其他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各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科研使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学校鼓励使用单位开放共享并创造经济效益,所获的部分收益应用于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平时的检修工作,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造成更大的损坏。
第二十三条 由于日常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原因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责任单位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使用单位更正。
第二十五条 未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修,或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的维修项目,其维修费用、维修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中使用方向非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家具的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无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