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校园内房改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7-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依据《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23〕40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位于校园内,且已依据上级房改政策完成产权转移至个人名下的住房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房改房具有来源、管理、维护、影响的特殊性,是基于学校和国家的福利政策,通过非市场化的特殊渠道获得的;享受了校内特殊的相关管理服务;公共环境维护依赖学校投入;其存在状况涉及学校意识形态、交通、环境及水电安全等管控,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技创新及校园环境。

第四条 房改房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总体目标:在校园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统筹、协调下,优化校园管理工作,规范日常管护,建设安全美丽和谐校园。

第五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方式,学校各部门协同开展涉及房改房交易、使用、装修、垃圾清运、环境卫生、水电供应、人员准入、子女入学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条 集资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房改房由校园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类管理,房改房住户相关联单位负责配合日常管理及督促落实学校规定。

第八条  房改房住户相关联学校部门确认顺序: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所属部门。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直系亲属所属部门。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三代内旁系血亲所属部门。

(四)实施房改时房屋产权所有人所属部门。

第九条  校园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领导、统筹、协调全校房改房管理工作,执行学校房改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对房改房的管理决定。

(二)监督各类房改房按规定安全使用。

(三)负责全校房改房信息化数据系统的统筹建设、整体维护及数据安全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数据共享。

(四)对各单位房改房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清查。

第十条  学校房改房相关管理机构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房改房的信息化数据采集、整理、更新及日常维护,负责房改房信息变更备案、装修备案及开具相关证明等工作,负责对校内房改房装修、改造等情况进行巡查,定期向校园管理委员会报送数据更新情况。

(二)校园建设处负责公共区域环境、设施管护及日常巡查维护。

(三)保卫处负责校园内房改房的治安、消防、道路安全管理,违章搭建的处理,出店经营的管理,人员车辆进出管控,开展治安巡查及治理,履行居委会职能以及协调处理化解房改房因装修、漏水、噪声等可能产生的各类治安矛盾纠纷,配合开展房改房信息收集。

(四)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房改房涉及水电相关业务的办理及管控,配合开展房改房信息收集。

(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负责广告栏、宣传栏巡查及整治,负责弱电井及附属设施的巡检及维护。

第三章  房改房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房改房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此房屋的第一责任人,确保房改房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不得擅自进行装修。

第十三条  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校园住房管理,不将通过房改、集资建房等方式从学校取得的拥有个人产权福利性住房出售给非教职工,是教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校内房改房鼓励校内教职工之间相互交易。教职工之间相互交易需签订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完成后7日内,交易双方共同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材料: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双方身份证明、教职工在职证明)。

第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将房屋转让给校外人员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交易前7日内,买卖双方共同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交易意向备案(材料:交易合同草案、卖方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校外买方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

(二)交易完成后7日内,买卖双方共同办理正式备案(材料:生效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交易发票)。

(三)备案后7日内,须到保卫处办理人员车辆准入及停车收费、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缴纳卫生费、到后勤服务集团办理水电账户变更手续。

注:“校内人员”指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组织调动离校教职工,“校外人员”指“校内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备案擅自交易涉及校内人员的,按《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赣农大发〔2023〕40号)第八条追究责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产权所有人相关联部门配合,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校园管理委员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学校将对违规行为责任人,在如下方面严肃审核及考查落实。

(一)师德师风考核结果。

(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岗位等级评定。

(四)保卫处立即取消原产权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产权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使用权人及其直系亲属、雇员、工作人员的各类交通工具出入校园的准入资格,依据学校规定处理完成后,方可再次申请准入资格。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备案擅自交易涉及校外人员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卫处取消该房屋相关人员及车辆的校园准入资格。

(二)房屋产生的生活垃圾由产权人自行清运至校园指定校外垃圾转运点,严禁在校内倾倒。

第十八条  房改房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动,影响公共环境设施的,须报学校校园建设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房改房楼栋名称、号码及单元号、房间(含储藏间、车库等)号码维持现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增减门牌号码。

第二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消防通道等),不得出店经营。

第二十一条  房改房“住宅改商用”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十二条  房改房凡涉及违规“住宅改商用”的情形,由保卫处立即取消以下人员的校园各类准入资格:

(一)房屋所有权人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二)房屋使用权人(含承租人)及直系亲属。

(三)违规经营性用房的工作人员(含承租人雇佣的雇员)及直系亲属。

注:上述人员需在整改完成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向保卫处提交恢复准入申请,经核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准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产权所有人对校园环境卫生管控、后勤服务集团水电管控、保卫处准入管理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相关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佐证材料,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校园管理委员会申请二次复核,二次复核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会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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