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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4-29

第一条

为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处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赣农大发〔2006〕3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全处教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度,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

(二)教职工按要求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各类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三)教职工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肃认真地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第三条 请假规定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私事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应立即向单位销假。

(一)请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及续假按《江西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赣农大发〔2006〕37号)》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由处长审批,办公室报人事处备案,并做好登记,扣减相应调节工作量。

(二)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处理时,可申请事假,原则上每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

2.请事假手续:

(1)请事假1天(含)以内,一般人员由本人向科室负责人口头批准,报办公室备案登记;科室负责人由本人向分管处领导口头批 准,报办公室备案登记;副处由本人向处长口头批准,报办公室备案登记;处长报办公室备案登记。

(2)请事假1天以上不满3天,由本人向处长口头批准,报办公室备案登记。

(3)请事假3天及以上不满10天,由本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正、副处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登记。

(4)请事假10天及以上,经处长批准后,报校人事处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登记。

(5)副处级以上领导事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并报办公室备案登记。

3.事假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推荐的重要依据。一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酌情扣减调节工作量;一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不能参加当年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一年累计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四条

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其他要求值班期间,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值班要求,做好值班工作,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 自行调换,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上一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公务租用车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