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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发布者:sbc  发布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164


江西农业大学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完善学校多层次住房供应保障体系,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江西省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省、市有关住房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学校公有住房的流动性,学校现有可用公有住房及保障性住房实行周转房管理,人才房(玉兰苑、翠柳苑23号楼等)不纳入周转房管理。

第三条 公有周转房是指学校配租给教职工本人居住的过渡性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  公有周转房实行有需可租、无需可退、到期必退的周转租赁制管理模式,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公有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有周转房的日常服务及房源的统筹、配租、违规租住行为的治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及周转期限

第六条  公有周转房房源:学校现有青工楼(1-7号)、香樟苑保障性租赁住房(1-7号)、东区青工楼(1-2号)、分散在校内各小区的零星套房等公有住房。

第七条  公有周转房周转期限规定如下:

1.202051日及以后入职的教职工

  (1入职时为六、七类人才及以下的周转期为三年;

  (2入职时为五类人才的周转期限为五年;

周转期限从入职当月算起,人才分类由校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予以认定。

3周转期满后,可根据个人需要和学校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申请续租。

2.202051日以前入职的教职工

按实际居住需要确定周转期限。

第三章 租金及计租办法

第八条  公有周转房租金采取基础租金和市场租金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适时调整、科学管理。

公有周转房的实际租金根据基础租金标准、市场租金标准、租住年限等实际情况核算。

1.基础租金标准: 10//月(套内使用面积)。

2.市场租金标准:由学校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定期对我校全部公有周转房进行评估,当期对应住房租金评估价的90%作为市场租金标准(最终以评估取样平均及取整的原则确定)。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202051-2023430日为第一个市场租金评估周期(首次评估期),依此类推。

第九条计租办法

1.202051日及之后入职的在职教职工。租赁合同周转期限内按基础租金标准收取;周转期满后,经本人申请,住房管理职能部门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审批同意续租的,月实际租金按续租期内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2.202051日之前入职的教职工。每月实际租金为对应的基础租金标准与对应的市场租金涨幅之和。具体如下:

首次评估期内:月实际租金=对应的基础租金标准;

首次评估期后:月实际租金=对应的基础租金标准+(当期市场租金标准-首期市场租金标准)

3. 有房改房或已租住首套公有周转房的教职工,因实际需要须多申请公有周转房的,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情况下首套公有周转房以外的住房租金按对应评估期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十条租金缴纳办法

1.在学校发放工资、绩效等收入的各类教职工(含退休人员),由学校财务在本人收入发放时按租金标准按月或按次扣缴。

2.非学校财务直接发放工资的人员,从担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租期年限不超过担保人的法定退休年限。担保人如发生工作调动或离职,承租人需更换担保人。

第四章 资格及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公有周转房的申请资格: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含在编、雇员制及合同制人员,下同),学校当年新进正式教职工优先保证配租。

1.新进教职工,博士学历人员可申请单间或单套公有周转住房,其他人员可申请单间或合租套房;

2.非新进教职工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申请,正高职称、正处级、博士学历人员可申请单间或单套公有周转住房,其他人员可申请单间或合租套房。

第十二条  公有周转房申请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江西农业大学公有周转房租住申请表(附件1)。

2.当年新进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校内在职教职工由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报送的配租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校剩余房源情况,准备相关房源,对符合公有周转房配租资格的,按规定进行配租。

第十三条  学校公有周转房的配租采取在相应房源中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公有周转房实行合同管理。公有周转房配租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7.其他约定。

第五章 调换及退出

第十五条  公有周转房承租人可根据实际生活需求,在学校房源允许前提下申请调换。调换须用于实际居住,不可闲置、转租(转借)。

第十六条  公有周转房调换资格:申请人必须是通过规范程序租用校内公有周转房的在岗教职工。调换申请人及配偶没有享受过房改房政策,且在南昌市区均没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其他住房。

第十七条  公有周转房调换类型:

1.夫妻双方均为学校在岗教职工,如在不同楼栋各配租一间单间的,可申请调换至同楼栋公有周转房,可调换公有周转套房。

2.已配租面积小的单间的,因结婚孕育、子女入托入学等原因,导致现有住房条件无法满足居住的,可调换更大的单间或公有周转套房。

3.因本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身体不便、住房质量和居住环境等客观因素严重影响生活的,可申请调换同类型住房。

4.已配租成套公有周转房,需调换到单间的,可直接申请。

第十八条  公有周转房调换程序:

1.教职工本人递交单位签署明确意见的《江西农业大学公有周转房调换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房屋管理科。

2.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对符合调换条件的人员,在网站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反映的,经核实后确不符合调换条件的,取消调换资格。

3.公示无异议后,在相应的所有可用房源范围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调换住房。

4.抽签后若反悔,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调换。

第十九条 承租人周转期内,可随时申请退房,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和室内清洁,并结清租金和水、电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已退房。

第二十条 周转期满后,承租人需继续租用,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审核通过后,后期续租按市场租金标准调整,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到期拒不退出的按原租金标准的4倍收取。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须无条件退还公有周转房,其中擅自转租(转借)的,同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对拒不退房的则启动问责程序。

1.承租人擅自将公有周转房转租(转借)或改变公有周转房居住用途的;

2.承租人已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实际已不在岗的;

3.承租人欠缴租金达六个月及以上的;

4.承租人存在偷水偷电等不法用水用电行为的;

5.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应退房的。若承租人未按时退房,学校有权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4倍收取租住违约金直至承租人退还公有周转房为止。同时,学校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收回公有周转房。

第六章 装修及维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公有周转房统一进行装修后再向教职工配租使用,住户配租后不对房屋进行再次装修。

第二十三条  公有周转房退出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二十四条 公有周转房配租使用过程中需要维修,由承租人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修。使用中维修范围及职责为:

1.房屋内墙墙面、走廊通道、落水管等室内设施维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房管科按照《江西农业大学住房零星维修办法》负责维修。

2.房屋屋顶、外墙、室外公共区域开挖等维修,由校园建设处负责按有关程序维修。

3.房屋户外水、电及水表、电表的维修和更换,由后勤集团水电办按有关程序负责维修、更换。

4.房屋每户屋内室内照明(含电源插座、电线、开关、灯)、水龙头及自行损坏的设施等易耗易损设施,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维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不得将其租住的公有周转房擅自转租(转借),公有周转房管理监督部门不定期开展核查整治工作,并接受广大师生监督。举报电话:8381354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83813487(校纪检),举报信箱:jxau_zsc@jxau.edu.cn

第二十六条租住期间,承租人应遵守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按时向学校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爱护室内设施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同时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务处根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的数据按月或按次进行代扣公有周转房租金,统筹管理租金收入。

第二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须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和引导本单位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公有周转房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江西农业大学公共租赁房出租分配与租赁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3〕年6号)、《江西农业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3〕年7号)、《江西农业大学公有周转用房调换管理暂行办法》赣农大办〔20212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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