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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处转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sbc  发布时间:2012-11-09  浏览次数:626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赣财购(2012)13号     2012-8-1 9:36:01
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各有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网上竞价(以下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产品,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jiangxi.gov.cn/jxzbw/)协议供货网上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购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议供货产品是指以标准化或通用货物为主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条 省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招标活动统一由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网上竞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诚实守信和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采购人和协议供应商均须凭“网上交易系统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简称CA证书)从事网上竞价活动,并对网上竞价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CA证书由采购人和协议供应商按规定向数字认证机构申请领取,费用自理。
第二章  供应商及其产品服务信息维护管理
第八条 商品库的信息须由制造(生产)厂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统一维护,并向省采购办提供有效书面材料,经审核后发布生效。
因特殊原因供应商不能直接维护的,可以授权当地唯一经销商维护。
第九条 供应商应根据市场行情,及时主动调整和更新商品库中协议供货产品的市场参考价、功能、性能介绍及图片等相关信息,确保入库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可靠。
    凡涉及商品的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的发生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变更,并向省采购办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经审核后发布生效。
第十条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商品库范围之外的产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应提出申请,报省采购办批准,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协议供应商及其授权经销商对网上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网上竞价程序及成交原则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年初(调整)预算执行,并凭预算确认的项目、金额实施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第十三条 网上竞价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人通过系统 “实施计划管理”申报采购计划,经省采购办批复后系统自动转入“协议竞价采购”;
(二)采购人通过系统“选取协议商品”选取所需采购产品,采购产品时可以自行确定竞价方式;
网上竞价可以采取单一品牌竞价和多种品牌竞价两种方式。单一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只需选择一个品牌产品,在三家以上协议供货经销商中进行竞价;多种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选择两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在多个协议供货经销商中进行竞价。
(三)协议供货经销商通过系统“网上竞价”进行竞争性报价;
(四)协议供货经销商网上最先一次报价为网上显示的最低价,其他协议供货经销商网上报价须比网上显示的最低价至少低于5‰以上,否则无法参与报价。经销商在规定的竞价截止时间内可多次报价,竞价截止时间内最终一次最低价为预成交价格。网上竞价时间为48小时;
政府采购协议价是以网上的最终报价和中标优惠率为基准计算后得出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政府采购协议价=网上最终报价×(1-中标优惠率),
(五)网上竞价结束后,采购人对预成交价格确认后,向成交供应商发起签订网上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网上竞价无效:
(一)   参与网上竞价供应商少于3家的;
(二)   政府采购协议价全部高于预算价格的;
(三)   网上竞价全部高于市场价的。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所选品牌的协议供货经销商进行网上报价的,系统将自动确定该次网上竞价采购失败,采购人应当重新发起竞价。系统自动记录协议供应商参与网上报价情况,并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支付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经成交供应商确认后,系统生成协议供货合同,经双方确认后,供应商应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条款供货。
第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供货后,采购人应按规定对成交供应商送达的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在系统中对验收单进行确认,作为支付的凭据。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按照协议供货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网上发布的所有协议供货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向省采购办和有关监察部门举报反映。
如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省采购办应责令其纠正,并按协议约定或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拒不纠正的,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同时将反映的情况及处理意见在网上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供应商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串通报价、以次充好,以及故意刁难、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网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采购成交结果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取消。采购人或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取消成交结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由一方提出,报省采购办审核取消该次采购结果。如有违规行为的,应追究违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议供应商资格和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网上竞价的;
(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的;
(三)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五)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系统记录查实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同时取消其当期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在网上公开曝光:
(一)单一品牌竞价采购时,年度内连续15次以上报价没有一次被确认成交的;
(二)年度内累计5次以上不响应采购单位发起的网上竞价行为的;
(三)逾期确认或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网上报价高于市场价格的;
(五)不按时更新网上协议供货商品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将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网上竞价的运行,接受同级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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