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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者:sbc  发布时间:2011-09-02  浏览次数:932

 赣农大发[2010]3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类型、各层次的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改革和科研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本着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第七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争取科研项目。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优势和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使用设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优化实验室环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把实验室建设成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型、科研型和服务型实验室三类。教学型实验室包括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基础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兼顾专业科学研究的实验室);科研型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服务型实验室是指提供分析测试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各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教学型实验室建设、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撤消必须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学术造诣、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和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专职技术人员队伍;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费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经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整合资源积极申报筹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级或省级教学基地等,以适应现代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教学型实验室由学院提出建设方案,教务处牵头组织论证或上报;研究型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消由学院或学科负责人提出建设方案,科技处牵头组织论证或上报;服务型实验室由设备处牵头组织论证或申报。

第二十条  全校各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归口与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任副主任,设备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和科学管理、开放共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设备处的职责:

1、对已经批准建设、调整、撤销的实验室进行备案;

2、负责服务型实验室的论证与管理;

3、负责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审定,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4、负责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数据的报表、报盘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组织大型仪器设备(10万元/件以上)采购论证;

6、负责赠送仪器设备和外资贷款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项目的执行与管理;

7、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室使用效益的考核与评估;

8、 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验收、建帐、调、报损、报失、报废及处理等工作,做好帐、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的职责:

1负责教学型实验室建设、调整、撤消的论证或组织上报;

2负责组织编制全校本、专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3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型实验管理细则,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4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申报计划的审核;

5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实验室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6负责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营养津贴的审核

7组织评选优秀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科技处的职责:

1、牵头组织研究型实验室建设、调整、撤消的论证或上报;

2、代表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3、制定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的职责:

负责组织编制研究生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制定全校研究生实验课程教学内容、开设计划及研究生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事处的职责:

1、负责全校实验室队伍定编、定岗工作;

2、负责制定实验室人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实验专职技术人员实验教学资格的认定;

4、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营养津贴的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实验室建设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学院要有一名院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成立学院实验室工作专家组。学院的职责:

1、负责提出实验室建设、调整、撤消的理由和方案;

2、制定本院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提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人选;

4、负责实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学校批准成立的由学校聘任或任命;科研型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按照有关文件由相应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努力搞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江西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西农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定期进行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安全检查,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照、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江西农业大学关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保键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进行的食品实验,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规定;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本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要按国家及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进行计量认可。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经验交流,总结实验室工作经验,开展评优活动。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全面的考核,对在实验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实验室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实验室的建设,要定期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实验室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实验室建设,逐步使实验室符合评估标准。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在实验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共同努力,积极完成实验室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提出年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

2、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做好实验室信息统计与管理;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组织审定或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并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认真抓好对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7、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列各项职责或由主任委托分管某几项职责。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人时数,科研工作量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熟练掌握有关的实验原理与实验技术,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相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技术,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功能开发、技术改进等工作。

4、积极开展综合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的研究;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5、做好实验室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中的各项记录;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报设备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授权校设备处负责解释。赣农大发[2003]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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