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和实训场所(含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化学品储存场所、仓库、中转站和危险废弃物储存场所)。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开展实验场所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并配套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管控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实验室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实验人员人身伤害、实验室环境破坏、实验室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其组合。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及实验动物、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装置、特种设备及电气机械、用电及消防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监督和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科技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园建设处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二级单位作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督促所属实验室按照本办法开展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结果组织开展相应的安全防范、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的制定,并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作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依据本办法判定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依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和风险控制的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和救助的设备设施,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结果报二级单位审核确认。
第三章 实验室分类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涉及的主要危险源的特性,结合实验室所属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和开展的实验项目等因素,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和其他类等五个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包括从事应用化学、环境工程、环保设备、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成型工程等,或较多涉及化学反应、化学品的实验室。该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危险化学品(包括具有剧毒性、易制毒、易燃性、爆炸性、易制爆、易腐蚀等化学品)、危险性气体(包括具有易燃性、助燃性、易爆性、有毒性、易窒息等气体)和危险化学废弃物等,以及高温、高转速、加热、制冷设备的使用风险,和因设备设施缺陷或防护缺陷而造成伤害的各类化学反应装置。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包括从事生物材料、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或较多涉及生物因子研究的实验室。该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以及高速离心机、高压灭菌锅等特殊设备的使用风险。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包括涉及放射源同位素、核材料等的实验室。该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源、射线装置和核材料。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智能制造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等,或较多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激光和强磁等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各专业设立的大型机房等。该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装置、强电设备、高压设备、高温设备、低温设备、高速运转设备、激光设备、强磁设备、高噪音设备、粉尘设备及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使用风险,以及带电导体上的电能造成人员触电、灼伤、电路短路等因素。
(五)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包括经济类、管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等,以及仅涉及使用少量用电设备的实验室。该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风险和消防安全风险。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主要是依据实验室存放危险源的风险程度或实验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等易引发的潜在风险程度,对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分为四个等级,I级/红色级为重大风险等级、Ⅱ级/橙色级为高风险等级、Ⅲ级/黄色级为中风险等级、Ⅳ级/蓝色级为低风险等级。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指标主要包括: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性气体等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弃物产生的风险;使用危险性机械加工设备、加热设备、制冷设备,以及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所产生的风险;使用高电压、大电流、大功率等设备,以及使用激光、强磁场、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等特殊仪器设备所产生的风险;实验室其他危险源产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按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认定标准无法确定风险等级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一)I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实验室类别和I级危险级别警示标识,明示主要危险源的危险类别、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危险源所在区域须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高风险点位须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置相应的防护设备设施;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2.实验室须根据重要危险源性质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报二级单位审核确认。结合学科和危险源特点,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其中至少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并做好相应记录。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每年至少进行8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专项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范、个人防护技能、应急处置技能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4.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人员取得校级组织的实验室安全通识知识准入合格证和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专项知识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5.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二)Ⅱ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实验室类别和Ⅱ级危险级别警示标识,明示主要危险源的危险类别、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危险源所在区域须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高风险点位须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置相应的防护设备设施;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2.实验室须根据重要危险源性质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报二级单位审核确认。结合学科和危险源特点,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其中至少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并做好相应记录。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每年至少进行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专项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范、个人防护技能、应急处置技能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4.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人员取得校级组织的实验室安全通识知识准入合格证和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专项知识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5.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三)Ⅲ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实验室类别和Ⅲ级危险级别警示标识,明示主要危险源的危险类别、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危险源所在区域须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重要风险点位须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置相应的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2.实验室有选择地针对重点危险源性质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报二级单位审核确认。结合学科和危险源特点,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每年至少进行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专项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范、个人防护技能、应急处置技能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4.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人员取得校级组织的实验室安全通识知识准入合格证和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专项知识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5.实验室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四)Ⅳ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实验室类别和Ⅳ级危险级别警示标识;危险源所在区域须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2.实验室根据实际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每年至少进行1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专项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范、个人防护技能、应急处置技能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4.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人员取得校级组织的实验室安全通识知识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5.实验室每2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须对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实行闭环管理;对整改不力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新建实验室应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实验室改扩建或实验室危险源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当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调整实验室类别及风险等级。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后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以便准确实施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各类实验项目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项目,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项目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未进行分级分类认定的实验室不得开放使用。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