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大发[2011]17号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住房使用效率,在住房管理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教职工住房,包括尚未出售的配套住房和非配套住房。
后勤与校园管理处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行使国家房产主管部门和学校赋予的各项职能。
公房的租住对象为学校事业单位管理的在编教职工。尚未出售的两室一厅以上规格的配套公房,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分配租住。
第二条 新进校教职工住房的分配租住
新进校教职工在人事处报到后方可申请租房,未报到不予办理提前租房。
1.房源:后勤与校园管理处根据新进校教职工人数,准备好相应房源。
2.分配租住程序:
(1)新进教职工填写租房申请表;
(2)人事处和后勤与校园管理处联合审核租住资格;
(3)后勤与校园管理处按规定打分排序并公示;
(4)符合资格者按排序选房;
(5)签订租房协议并交纳租房保证金。
第三条 公房租住的调整
凡在学校租住公房的在编教职工,可申请调整租住公房。后勤与校园管理处每学期初公布一次空置的公房情况。
1.房源:腾退出的空置公房。
2.调整程序:
(1)申请人填写调整租房申请表;
(2)人事处和后勤与校园管理处联合审核租住资格;
(3)后勤与校园管理处打分排序并公示;
(4)符合资格者按排序选房;
(5)签订租房协议并交纳租房保证金。
第四条 公房的借租
住房特别困难的教职工以及学校各单位长期聘用的非在编住房困难人员,如有一位校部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担保,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暂时借租公房。
1.房源:学校的空置公房。
2.借租程序:
(1)申请人填写借租住房申请表,同时出具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其住房情况证明;
(2)后勤与校园管理处审核借租资格;
(3)安排借租房;
(4)签订借租协议并交纳租房保证金。
3.借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续租。
第五条 租房保证金、租金的缴纳与卫生费的收取
1.租房保证金:1号青工楼租房保证金500元/间;2、3号青工楼租房保证金1000元/间;两室一厅租房保证金2000元/套;两室两厅及以上租房保证金5000元/套。
2.租金标准: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发放到位后,根据赣农大抄字[2009]2号第六条,1号、2号、3号青工楼按7元/平方米计租;4号、5号、6号、7号青工楼按8元/平方米计租;管1、管2栋按5元/平方米计租;其它老旧公房按3元/平方米计租;校办企业职工在校部住房仍按原标准计租(以上均按使用面积计算)。即:
1号青工楼每套每月:12平方米*7元/平方米=84元;
2号青工楼每套每月:29.08平方米*7元/平方米=204元;
3号青工楼每套每月:30.9平方米*7元/平方米=216元;
4号、5号青工楼每套每月:46.35平方米*8元/平方米=371元;
6号、7号青工楼每套每月:47.23平方米*8元/平方米=378元;
如遇国家有关住房政策变动,租金标准亦随政策变动予以相应调整。
3.租金缴纳:学校在编教职工租住公房的,租金由财务处从其每月工资中扣缴;借租公房的,租金由承租人按期到学校房管部门缴纳。
4.卫生费的收取:1—3号青工楼及其它一般住房6元/月·套,两室一厅及以上配套住房10元/月·套;卫生费随房租一同收取。
第六条 公房借租的担保
1.聘用人员借租公房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担保。
2.担保人、借租人须在借租公房协议书上签字。
第七条 退房程序
1.承租人退房时,必须将公房退交到房管部门。
2.交清房租。
3.提交缴清的水电费单据、电卡、承租公房钥匙。
4.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同承租人到所退承租公房验收。
5.验收合格后,退还租房保证金。
第八条 罚 则
学校的公房,只能由承租人本人和配偶及与本人一起生活的父母、子女居住。禁止将承租的公房私自调换、转让、出租或作为其它用途。
承租人到期限必须按时将所承租公房退交给学校房管部门。承租人在租住期间必须保持所承租公房的完好。
在公房借租期内,承租人不按时缴纳房租的,担保人须承担连带责任,房管部门将通知担保人缴纳房租。
1.在编教职工未经学校安排抢占公房,经做工作后仍不退出的,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报学校处理。
2.非在编人员抢占公房,经做工作后仍不退出的,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清房。
3.私自调换、转让、出租所承租公房或改变公房使用性质的,经调查核实后,对在编教职工,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将违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学校,取消其以后享受学校公房的资格,同时对其调换、转让、出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公房,按20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租;对非在编人员,取消其借租资格,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清房。
4.借租到期后不按时退房的,没收承租人租房保证金,并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清房。
5.租住、借租公房期间损坏房屋的,承租人将损坏部位恢复原状、或经评估赔偿相应的损失。
6.对违反本罚则规定的,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其它公房的租住管理
按学校相应政策由后勤与校园管理处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授权后勤与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