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程序,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江西农业大学校园管理规定》(农大发〔2023〕40号)、《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是指学校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学校土地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土地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利用、分类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土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土地管理工作,成员由校领导及各土地管理归口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完善学校土地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监督土地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确保土地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审议监督土地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四)研究、审议学校土地置换、收储和处置等其他重要事项,提出决策建议,上报党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国资办),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校国资办是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学校土地资产。
第七条 学校土地管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体制组织实施,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土地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变更、评估、清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具体分类如下:
(一)教学区、生活区用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
(二)教学科研用地、林地由农业科技园归口管理;
(三)校属企业(含大港林场、大港塑料厂)土地由产业管理服务中心归口管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管理
第八条 加强学校土地规划管理。校园建设处负责编制详细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含土地功能分区),校属各单位的用地需求必须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因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学校土地的,项目负责单位须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拟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规模等,形成论证报告,报请党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校园建设处遵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
第十条 教学科研用地及林地的使用管理。因教学和科研需要使用学校土地或林地的,在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前提下,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向农业科技园提出申请。教学科研用地及林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据《江西农业大学教学科研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办法》,由农业科技园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土地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对外租借的,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执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表以江西农业大学的名义签订有关土地方面的租借协议。
第四章 土地权籍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土地地界管理。学校各土地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好与相邻校外单位的土地边界问题,原则上应沿归口管理范围内土地边界设置界桩,并做好边界界桩和边界围墙的巡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处理相关问题。凡发现校园边界围墙损坏的,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校园建设处,由校园建设处修复被损坏的边界围墙。
第十三条 学校土地地籍管理。如因市政建设或其他事项需征用、置换学校土地,或学校需申请划拨、租用校外土地的,应由学校国资委审议后,报请党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校国资办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对接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土地档案资料管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土地协议书等原件应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由档案馆立卷保存。单位如需利用学校土地档案资料,必须经对应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到档案馆查(借)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档案资料占为己有,更不得用来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土地数据信息管理。各土地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更新土地管理数据台账,定期向校国资办报备土地管理数据台账,为学校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使学校土地管理更加科学。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学校土地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处置情况,纳入各归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学校授权校国资委对学校土地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学校土地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资产、自觉接受校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土地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土地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对土地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学校土地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土地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土地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土地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土地资产或利用土地资产对外投资;
(二)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土地资产;
(三)不履行管理职责,获得的土地资产不按要求建账建卡,对土地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土地资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土地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土地资产使用管理监督不到位,承租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土地资产损失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学校土地修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位和个人无权向学校要求补偿。被划定为违章建筑的,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的,由学校保卫处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土地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管理的土地资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资实处负责解释。原《江西农业大学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