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时间安排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赣财教[2006]152号),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省财政厅备案。现将我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的时间调整为每半年报一次,截止日期分别为上半年5月25日,下半年11月25日。
请校属各单位部门依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同做好我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相关工作。
附件: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doc
设备处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