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西省省本级2013年度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省本级2013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1日
江西省省本级2013年度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oc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doc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服务类项目。
四、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目录内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年度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协议和定点和供货范围的,经省财政厅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
五、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均应按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省财政厅不得拨付资金。
(三)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和中小企业产品。
(五)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六)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04]20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