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政府采购
办公用台式计算机基本配置标准的通知
赣财购【2013】17号
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奢侈采购,本着厉行勤俭节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在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前提下,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实行政府采购办公用台式计算机基本配置标准(以下简称“基本配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台式计算机,原则上全部纳入“基本配置标准”适用范围。机房工作站、应急保障场所和涉密场所等其他特殊用途的计算机不适用于本标准。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省直各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应当执行“基本配置标准”,实行价格上限控制和配置上限控制,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标准。
三、省直各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应当按照以下价格标准和配置标准编报采购计划和技术参数要求:
1、价格标准:台式计算机实行价格上限控制,每台台式计算机的市场参考价(即协议采购商品库入库价格)不得超过6000元。
2、配置标准:
(1)显示器不得超过22寸;
(2)CPU不得超过四核,主频不得大于3.6GHZ,缓存不得大于6M;
(3)硬盘容量不得大于1TB;
(4)内存不得高于DR3-1600,内存容量不得大于4G;
(5)网卡10M/100M/1000M自适应;
(6)显卡可以是集成显卡,也可以是独立显卡,但独立显卡显存不大于1G;
(7)DVD光驱;
(8)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四、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确需采购高于“基本配置标准”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超标准采购台式计算机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台式计算机品目总数的10%以内(不含调整预算)。
五、“基本配置标准”一定三年,三年到期后再据实调整。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