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规定及我市高新区海关的要求,我校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南昌海关上报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海关将暂缓办理我校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
请有关单位对2015-2017年购置的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进口免税科教仪器设备进行自查(各单位进口设备清单见附件1,认真核对并尽快办理未入库设备的入库手续)。认真检查这些免税进口设备的使用情况,对照表格的要求填写《进口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3月14日前将纸质档交资实处设备管理科,以便我处汇总后上报。
联系人:卢星萍,联系电话:83828435。
附件1:2015-2017年各单位进口设备清单
2:进口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自查表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8.03.07
附件1:2015-2017年各单位进口设备清单.xls
附件2:进口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自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