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大发[2008]23号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育人水平,努力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赣农大发[2003]129号),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日常工作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原则上只设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实验教学中心。
(四)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报经学校批准。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明确的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和稳定、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能承担对外开放教学任务。
(二)有切实可行的实验中心建设规划。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
(四)有与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相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六)有规范完备的管理制度。
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应由学院根据学院实验教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设规划,经设备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经学校组织验收。学校验收合格后公布实验中心建制。
(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人选,报设备处审核,学校研究,校长聘任。
(三)因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院提出申请,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学校负责统一调配。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任务的,由设备处会同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按《江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建立院级资产帐。
五、正式建制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因工作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学院批准,设备处备案后,可设立若干院级实验教学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院级实验教学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办法授权设备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西农业大学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赣农大发[2008]23号
为加强校级实验中心建设,提高实验室综合能力和教学水平,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争取突破省级乃至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西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赣教高字[2005]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示范中心”建设目标
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加大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的力度,高标准,高起点,分期分批建设一批基于网络平台的,布局合理、机制灵活、开放共享、各具特色、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示范中心”的建设,推进我校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化、重组与整合,推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开放共享,推进实验室管理机制和教学模式创新,提高教学实验室建设整体水平,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室效益,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力争使若干“示范中心”建设成为省级乃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示范中心”建设内容
以建设点立项建设的方式,依据建设、评估验收标准进行建设,并达到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具有先进的、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理念。树立正确的教学实验室建设导向,形成以学生为本、知识能力并重、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并重的现代实验教学理念,并切实贯彻落实于实验室建设及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实践中。
(二)形成有利于资源优化整合的实验室良性运行机制。依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优化整合实验教学资源,理顺教学实验中心管理体制;加强统筹管理,形成服务多学科、多课程的实验室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良性互动。
(三)构建结构优化、各具特色的新型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模式适应不同学科专业对实践教学的具体要求;实验内容包括基本实验、提高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研究创新型实验三个层次,且与科学研究、工程实践和各类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实验课程符合学科特点并具有自身系统性和科学性;实验教学手段现代化,现代教育技术在实验教学中运用广泛。
(四)形成人性化、网络化、开放式的实验室管理模式。按照“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服务为先,效率为重”原则,建立实验室信息化管理运行平台,实现实验教学、基本工作信息和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健全实验室开放运行的政策、人事、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创新实验考核方法,大力推进学生根据兴趣和爱好,自主进行实验;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五)具有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和现代化的实验教学环境。仪器设备配置先进,数量配备合理,组合优化,使用效益高,满足各类型实验教学要求;实验室用房、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实验室具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
(六)拥有教育理念先进、研究能力强、教学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实验教学队伍与实验管理队伍。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规划,健全制度,鼓励广大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实践;推行理论课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教师兼任理论课教学,形成学科带头人或高水平教师积极投身实验教学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示范中心”建设点遴选办法
(一)遴选原则
1.有利于推进实验教学资源的调整,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实验室的开放共享,有利于调动实验室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要注重受益面、影响面。
2. 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根据申报实验室的整体建设水平、开放共享程度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依据标准,择优遴选。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遴选为“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包括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专业实验教学中心、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
2、实验教学资源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优化重组,具有实验室开放的实验教学环境和工作基础;
3、有新型实验教学理念,实验教学工作有一定特色,在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方面基础较好;
4、有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符合国家规范的教学实验设施、环境。
5、有人员齐备、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管理队伍。
四、“示范中心”建设点的立项及管理
1、“示范中心”建设点采取一次性申报立项、分年度资助、分批验收挂牌的方法建设。
2、“示范中心”建设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示范中心”建设点的设立、检查、验收,学院负责“示范中心”建设点的项目建设、具体管理和自查自评。
3、根据“立项论证、合同管理、跟踪建设、严格验收、注重效益”的项目管理原则,“示范中心”建设点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申请立项阶段。学院对照 “示范中心” 建设标准确定拟申报立项建设的实验教学中心,递交“示范中心”建设点的立项申请报告。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后发文公布。
第二阶段:实施建设阶段。批准设立为“示范中心”建设点的实验教学中心实施项目建设,学院加强建设、管理,进行自查自评。学校不定期抽查,视情况组织中期检查或现场经验交流会。
第三阶段:验收挂牌阶段。立项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提交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学院自评报告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学校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项目总体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实验教学中心,授予“示范中心”称号,正式公布并挂牌。
五、建设经费
根据遴选出的“示范中心”建设点的类别与规模,学校每年选取部分建设点,投入适当经费资助建设。建设经费专款专用。
六、本办法授权设备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