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大发〔2021〕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实验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科研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切实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正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对象为所有依托学校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风险;化学安全风险;生物安全风险;消防安全风险;水电安全风险;实验操作风险;其它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第二章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 根据科研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种类及内容,将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较高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较低安全风险。
1.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涉及剧毒化学品,剧毒药品,高毒农药等;人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锅炉,压力20MPa及以上的压力容器,起重量10T及以上的起重类特种设备;电压10KV及以上的高电压设备,放射类设备等;实验研究活动可能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
2.一般安全风险科研项目: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一般化学品、药品及农药等;人间传染的第三类和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压力0.1MPa以上20MPa以下的压力容器,起重量0.5T以上10T以下的起重类特种设备;强电设备,功率1KW及以上的加热设备,裸露传动设备,机械加工类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等;一般仪器仪表类、机电类、电子类、印刷机械类、医疗器械类、体育器械类、电动工具类设备等。
3.较低安全风险科研项目:不涉及本条第 1、2 项所述的其它危险源。
第三章 安全风险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科研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参与本人承担的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论证,安排专人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自查。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等级的审定,负责组织专家对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论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制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督查。
第四章 安全风险评估及管理
第八条 凡涉及实验活动的科研项目,项目组须在项目立项后的一个月内开展实验安全风险自评估,并填报《江西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见附件)。项目组根据实验环节、实验场所条件、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自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 对安全风险等级自评估结果属一般安全风险或较低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且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有效、可行的,由项目负责人将自评估结果报学院审核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对自评估结果属于较高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学院根据科研项目的所属学科、科研实验涉及的危险源种类及内容等,组织3人(含)以上的专家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且达标后,审定结果由学院统一报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工作。凡安全风险评估认定“不达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善相关措施,直至评估达标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再次获批立项的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若涉及的危险源种类与其之前立项的科研项目相同且已通过安全风险论证的,在确保实验室安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无须重复论证。
第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未经评估的其它实验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第十三条 在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自查、所在学院安全检查、科技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相关实验,待整改并达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十四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制度和实验规范流程,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实验过程的风险防控,确保实施过程的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存在未开展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隐瞒安全隐患有意降低安全风险评估等级、评估未达标依然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等情况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根据各学院签订的《安全责任状》和相关追责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