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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次数:

 


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7号)《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等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程序

第六条  申请。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准备相关材料,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鉴定。单项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公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公示,有使用需求的单位可进行调剂

第九条  审核。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单位提交的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条  评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转让、置换、报废以及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涉及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审批。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以及单项价值(账面原值,下同)30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先由校国资办初审报校党委会研究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再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转让评估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二)处置公务用车,先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再由省教育厅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处置除土地使用权、房屋、公务用车以外的其他单项价值30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批,并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处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资产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核销。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校国资办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财务处同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校国资办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的要求,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处置和收入上缴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处置实施

第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原则上不得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置换国有资产按照《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学校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权证、著作权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

(二)《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三)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

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条  转让国有资产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学校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

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四)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处置报废资产,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进行处置。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价1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四)报废房屋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因属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由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2.因学校建设项目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资产评估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责任认定核批文件,资产实物部分毁损的应提供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四)国有资产损失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国有资产因盗窃等毁损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国有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国有资产损失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资产使用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二)《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三)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股东会议决议、单位注销文件及财产分配方案等证明对外投资实际发生损失的相关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对经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九条  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职工保管不善赔偿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全额安排给学校使用。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除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另有规定外,学校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学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资办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管理的资产,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产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校属企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交校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国资办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金额:  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来源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

(投资)

日期

价值

处置

方式

备注

固定 资产

无形 资产

对外 投资

存货等其他资产

账面原值

已计提(坏

/ 折旧/

销)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划出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接收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说明:

1.本表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其他;(2)无形资产包括  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2010年以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1)无偿划转;(2)对外捐赠。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填其他 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附件2

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金额:  万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类别

资产

来源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股份)

购置

(投资)

日期

价值

处置方式

备注

固定 资产

无形 资产

对外 投资

存货等     其他资产

账面 原值

已计提(坏账/ 折旧/摊销)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单位

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主管部

门审核

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说明:

1.本表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其他;(2)无形资产包括专利 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商标权信息数据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4)存货等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2010年以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 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1)转让;(2)置换;(3)报废;(4)损失核销。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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