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大发〔2021〕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管理,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7〕56号)及《江西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赣农大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及构筑物是指产权属江西农业大学的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学校房产管理范畴。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含地下管网)、运动操场、广场、围墙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学校房产管理的内容包括:配置管理、入库管理、使用管理、报废拆除管理等。
第四条 学校房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对全校房产实施统一管理。房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房产的性质对房产实施归口管理,对归口管理的房产负管理责任;各房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单位、本人使用或管理的学校房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校国资委代表学校对全校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房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审定学校房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学校房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校国资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负责对学校各房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房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校房产实施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管;
(三)负责学校房产的建账和核销;
(四)负责学校房产出租出借的监管和报批;
(五)负责组织学校房产报废拆除工作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教职工住房保障服务和学校公有住房管理。
第七条 校园建设处是学校房屋及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和公共室外构筑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房屋及构筑物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工作;
(二)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的立项、审批和施工管理;
(三)负责组织房屋及构筑物竣工验收、工程结算;
(四)负责办理房屋及构筑物的固定资产入库和财务报账手续;
(五)负责对学校改扩建、修缮改造及拆除建筑物等工程的计划、预算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办理新竣工公用房的不动产权证;
(七)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竣工后文件、资料、图纸的收集整理、存档和备案工作;
(八)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的拆除,拆除前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文件或危房鉴定报告等处置报批材料;
(九)负责学校广场、道路、围墙等公共室外构筑物的管理。
第八条 党办校办、教务处、研究生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为学校房产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管理归口范围内的房产;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房产日常信息统计报告、房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的房产合理配置,提高房产使用效益;
(四)定期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反映房产变动情况。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房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党办校办负责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公共教室的管理;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实验用房、本科实验教学公共平台的管理;
(四)科技处负责学校科研实验用房、科研平台的管理;
(五)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校后勤保障用房、商业用房和水电管网等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部门、附属单位等二级房产使用单位为学校房产的具体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房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房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房产进行日常管理;
(三) 负责本单位房产的清查;
(四)保证本单位房产的安全、完整;
(五)向学校房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房产统计报表,涉及房产变动信息,须1个月内报送备案。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房产。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对房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最大限度发挥房产的使用效益。对各使用单位利用率低、长期闲置的公用房,为防止房源浪费,学校将予以收回另行分配。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竣工后,由校园建设处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结算完成后,与财务处核对工程实际开支(包括“三通一平”费用、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等),填写《江西农业大学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库单》并提供房屋及构筑物入库资料,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四条 房屋及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维修后,由校园建设处按工程实际开支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后到财务处报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房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房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房产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学校房产进行对外合作和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学校房产出租、出借,应按《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房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加强可行性论证、完善租赁合同,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各房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对房产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房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房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房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还必须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房产管理的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
第六章 报废拆除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房产报废拆除指经鉴定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大以及建设规划需要报废拆除房产的行为。凡需报废拆除的房产,须办理拆除报废手续,先由房产各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报废拆除的房产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加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房产报废拆除先由校园建设处提供危房鉴定报告或经主管部门关于同意拆迁房屋的批复等相关材料,根据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准备相应材料完成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分别完成固定资产台账核销手续和固定资产账务核销手续。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使房屋及构筑物受损或房源浪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农业大学公有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