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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发布者:sbc  发布时间:2025-03-20  浏览次数:

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根据《江西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22〕26号)《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土地、房产、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等)在一定时间内对外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

(一)各种店面、商铺等房屋的出租出借;

(二)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出租出借;

(三)土地、水面,建筑物的屋顶、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的出租出借;

(四)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的出租出借;

(五)经认定的其他资产的出租出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架空层,有安全隐患的危旧房、临时搭建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是满足师生在教学、科研和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部门职能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职责分工

1.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负责对经营食品的出租出借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向学校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负责出租出借有关材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及备案;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合同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资产使用管理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备案或报批;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备案及相关资料归档。

3.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入账及相关管理工作。

4.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遴选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进行租金评估;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含无偿借用)公开挂牌招租。

5.保卫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场所的消防、治安进行监督。

6.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经营食品的出租出借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催收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7.产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申报。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专题报学校审批。

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包括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等内容。出借方案应包括借用单位、主要用途、归还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内容。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证但产权无争议的国有资产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外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评估。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学校决议,牵头组织遴选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产租金评估。评估价是确定最终价格的重要依据,出租出借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三)备案或报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上级相关部门备案或报批

1.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300平方米(含)以内的,以及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2.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含)以下的,以及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3.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单笔(或批量)在600平方米以上的,以及其他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招租。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报依法设立的省级及以上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招租。

第十条  签订合同。土地等重要资产和大额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盖学校公章),其它一般性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正本须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一份备案存档。合同租赁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借。经审批后,出借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须签订借用协议,借期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后,如需再出租出借的,应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和报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经学校财务处核定后予以安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截留挪用出租出借收入,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要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算后,按上级财政部门资产年报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统计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上报。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任何一方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内擅自终止或变更合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责、追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资产使用管理监督不到位,承租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其他违反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并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十九条  经学校研究同意的国有资产(包括除经营性房屋外的所有公用房、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等)一次性临时出租出借,不适用本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产业管理服务中心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原《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972号)同时废止。


江西农业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1101# 邮:3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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