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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sbc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次数:

赣农大发[2019] 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1715号)及《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75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土地、房产、设施设备等)在一定时间内对外有偿出租或无偿出借给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要范围:

(一)各种店面、食堂等经营性房屋的出租出借;

(二)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短期或不定期出租出借给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从事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三)学校土地、水面,建筑物的屋顶、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四)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的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部门职能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职责分工

1.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按照“谁使用管理、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授权出租出借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负责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合同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负责出租出借有关材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及备案。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的受理和报批;负责对经遴选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单位库的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备案及相关资料归档。

3.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入账及相关管理工作。

4.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遴选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单位库并牵头进行评估任务随机轮动分配;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含无偿借用)公开挂牌招租。

5.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场所的消防、治安进行监督。

6.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对经营食品的出租出借场所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催收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申报。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专题报学校审批,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包括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等内容。出借方案应包括借用单位、主要用途、归还时间及其它相关事宜等内容;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3.对外出租出借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评估。招标与采购中心根据学校会议纪要,牵头组织从学校遴选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单位库随机抽取一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是确定最终价格的重要依据,出租出借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三)报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上级相关部门报批

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招租。经审核批准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招租。

第九条 签订合同。土地等重要资产和大额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盖学校公章),其它一般性资产出租出借,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正本须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一份备案存档。合同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借。经审批后,出借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须签订借用协议,借期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原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截留挪用出租出借收入。

第十三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要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按上级财政部门资产年报要求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统计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按规定上报。

第十五条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一旦终止或变更,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和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现行文件中所述事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江西农业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1101# 邮:3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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