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赣财资〔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及时开展资产清理盘点,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将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推进资产盘活,发挥资产利用效能。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任由分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党办校办、宣传部、科技处、财务处、校园建设处、图书馆、产业管理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三)审议监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工作;
(四)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上报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国资办”),挂靠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校国资办是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统筹管理全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按照资产分类和部门职责,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审批手续,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三)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账物管理、资产数据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配合校国资办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形式和架构如下:
(一)流动资产:财务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一级建账管理,并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
(二)固定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一级建账管理,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管理。其中:
1.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二级建账管理;
2.档案馆:负责档案的二级建账管理;
3.校园建设处:负责植物的二级建账管理;
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除图书、档案、植物外的其他类固定资产的二级建账管理。包含: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
(三)在建工程:校园建设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一级建账管理。房屋交付时,作固定资产入账,提供竣工房屋及构筑物的资产登记资料。
(四)无形资产:党办校办、宣传部、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归口管理部门,一级建账管理。
1.党办校办: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2.宣传部:负责学校文化标识、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3.科技处:负责学校的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4.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软件、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对外投资:产业管理服务中心为校属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一级建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购置、领用、占用和接受捐赠的各类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
(四)配合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资产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账簿体系。资产一级建账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建账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建账。资产一级建账归口管理部门每月和财务处进行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并按要求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资产动态数据信息;二级建账部门每月向一级建账部门集中报送一次资产动态数据信息,保证账目完整;资产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并与二级建账部门进行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确定主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并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申购、验收、入账、交接、报废等手续,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资产变动情况,每年定期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协同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做到账物交接核对无误,并报校国资办备案。单位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及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评价单位资产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在本单位内部调剂利用,或通过使用公物仓资产等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确实不能调剂的,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对配置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租用、购置。房屋、设备等资产存在闲置或对外出租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新增同类资产。
各单位购置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依法依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九条 各单位依法依规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优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研究后提交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批,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通过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市场化原则等进行。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配置的资产,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或采取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方可报账。
第三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
第三十四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与校外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学校下属的单位(包括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的;
2.学校内部进行重大改革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配合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上报结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处置的,依照规定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许可、作价投资或转让,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向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学校国有资产纠纷的调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表、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学校总体及各部门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要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 逐步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学校总体和各部门以及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五十一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及时收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交学校财务处,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不得违反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子系统,及时做好资产变动信息记录,加强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处置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二)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
(三)不履行单位管理职责,获得的资产不按要求建账建卡,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资产使用管理监督不到位,承租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管理的资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产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校属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江西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7〕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