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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sbc  发布时间:2021-10-13   浏览次数:99

江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赣农大发[2016]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创造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公共服务、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公共平台、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后勤与校园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校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院(公共平台、中心)、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成员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实验技术安全管理;安全知识宣传;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保卫处:对实验室消防、防盗安全进行监管;监督审核实验室剧毒、易制毒、放射性物质的购置、管理、使用、处置工作。

科技处:根据科研实验具体情况指导、监督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教务处:根据教学实验具体情况指导、监督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后勤与校园管理处: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制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公共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各学院、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的安全运行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七条实验室(公共平台、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张贴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贯彻实施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实验室应明确受过培训且具备本实验室安全管理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该室的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不符合操作规程、有碍安全的操作行为,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第八条各学院(公共平台、中心)、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学院(公共平台、中心)、直属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二级责任书》。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检查

第九条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始实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其熟知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和必备基本知识和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自查、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各学院(公共平台、中心)、实验室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根据要求开展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应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开展,以预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过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气瓶及其他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合格;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好,专瓶专用,燃气瓶要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如无特殊原因,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开展实验,应开窗保持通风;当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如果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第十三条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用水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用电用水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室用电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实验室供水设施应完好畅通,不得擅自拆、改供水管或安装取水龙头。要定期对实验室供电供水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实验室要时刻注意停水停电通知,做好关机及停止实验的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须不间断供电设备的电源除外)、水龙头。

(二)实验室在使用加热电器时必须由专人看管,不得擅自离岗;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按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异常(如有过热现象或糊焦味等)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排除故障后,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电线和电器设备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漏电短路。

(三)如遇电线着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十四条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并要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清楚掌握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悉基本消防知识和本实验室火灾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疏散逃生技能。如遇火灾事故,工作人员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迅速报告并扑灭初起火灾。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品安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品要严格分类存放,根据物质特性提供相应的存放环境,并由专人保管、发放、使用。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要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场所及其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处置等过程。各相关单位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张贴在醒目位置。对保管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并做好预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在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时要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保管并做好详细记录。在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或少量有毒物质来代替剧毒物质,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流程以减少或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如确实须要使用此类物质的必须上报保卫处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购买,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转让和接收。涉及使用有毒物质实验的实验室应安装通风设施。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

第十八条使用放射品的实验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操作使用。放射性实验室要求地点相对固定,入口处须粘贴放射性危险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安全锁、报警装置。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严格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和沾染身体;应严格避免放射性物质扩散,放射性废物应储存在专用容器中并定期处理。

第六章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各实验室应提供适合仪器设备安装使用的场所,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停水停电通知,注意对仪器设备因停水停电而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努力防止和减小因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失。

第二十条所有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上机时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使用。

第二十一条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等仪器设备。

(二)根据国家法规,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三)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传动设备安全。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启动前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和过程,分清责任,并由实验室主任签属意见,经学院审核后,及时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因违章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实验室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环境不受污染,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

第二十六条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后勤与校园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废弃物定期统一回收处置,各单位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化学固、液废弃物(包括染污包装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验动物、植物,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及实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实验动植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所规定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配备生物安全柜、高压消毒灭菌设备、做好通风及人员防护等相关安全设施。对于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及相关的实验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并详细登记实验记录。

第八章保密安全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承担的国家划定的涉密科研项目,必须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对其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相应密级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经批准后必须划定参观范围。

第九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保卫处、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对未遵守本规定或不顾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实验室的实验和作业,并做出要求其限期整改的决定。凡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三十三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关责任人及其实验室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江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