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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人:刘娜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

江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办法

赣农大发〔20206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行为,提高实验室安全管控水平,根据《江西农业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785号)、《江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654号)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分为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和普通危险化学品。

管控类危险化学品是指收录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等目录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其他国家管制类物质。

普通危险化学品是指除管控类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学校建设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平台,统一实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五条 供应商入驻平台的方式可以由学院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或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或由供应商自己提出申请。申请加入平台的供应商须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资质审核。

第六条 申请加入平台的供应商,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达标的试剂、耗材等实验用品生产商或经销商。

第七条 平台内供应商具体要求

1.供应商必须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单项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

2.供应商为学校提供实验用品,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生产、经营、运输、销售、存储、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3.供应商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和《江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且必须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供应商向管理平台上传危险化学品数据时,必须明确标注危化品”“易制毒品”“剧毒品”等标识。

4.供应商须按照平台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更新平台内信息。

5.供应商送货时须严格按照国家各项安全规范操作。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根据供应商的年交易记录、交易评价、供货价格、响应速度、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评估中出现问题或未达到要求的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未在有效期内完成整改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终止其在平台的销售行为。

供应商在完成所有订单送货、结清相应账目后,有权申请退出平台。

第三章 采购申请管理

第九条 符合《江西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97号)文件要求的危险化学品采购依规定执行,采购完成后在平台办理备案。

第十条 符合《江西农业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785号)文件要求的,各单位应按照分散采购要求,对比平台内各供应商报价及服务情况,选择平台内合适的供货商形成采购清单,由各单位或实验室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的教职工提交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 未经平台采购或备案的危险化学品,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采购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实验室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学院负责审核,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合规性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安全管理审核,并依国家相关规定分类别报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审批。

(二)普通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由实验室或项目负责人审定,学院负责审核,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合规性审批。

第五章 采购到货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要求供应商负责送货上门服务时,应约定其须规范运输,避免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供应商因违规行为和提供不合格产品,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的须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采购申请人应与保管员共同办理验收入库,在验证货物与合同一致且无质量问题后,在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平台操作入库,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详细台账,包括货物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进货人、领用人、保管员、存放地点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采购危险化学品,开具虚假发票,金额不符、品名不符、数量不符的,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问责制度追责问责,对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