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件)和《江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6〕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等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含院级科研平台)、实验室三级管理模式,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各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在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和规范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流程;
2.负责监督校内各单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3.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4.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复核备案。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消防治安保卫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指导。
第八条 校园建设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负责组织开展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置等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予以协助。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含院级科研平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院(含院级科研平台)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审核;
4.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安全管理;
5.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6.负责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或项目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审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计划;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和处置;
4.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台账。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学校建立化学试剂采购管理平台规范相关采购行为。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照“按需申购、少量多次”的原则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申请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经所在学院(含院级科研平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采购,按规定还需报公安机关等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审批的,待备案审批后采购。
第十四条 申请采购其他危险化学品,经学院(含院级科研平台)负责人审批后采购,并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相对集中的原则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室,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出入库核查、台帐登记制度,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柜、试剂柜和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坚持“按需申购、少量多次”的采购原则,不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应加强出入库管理,定期对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查,保证帐物相符,对储存室相关设备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原则:
(一)剧毒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二)易制毒、易制爆和管制药品: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中。其中易制毒和管制药品的领用和使用过程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的管理规定。
(三)爆炸品:装瓶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可燃/易燃气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五)可燃/易燃液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六)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七)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八)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九)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或储存柜存放。
(十)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按需领用”的原则,实验剩余的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应交回储存室储存。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指定危险化学品专职管理员,负责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台账和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采购及储存工作;定期核对易制毒、易制爆、剧毒等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存放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有相应资格要求的,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对压缩(液化)气体钢瓶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体钢瓶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热水加温瓶身,不得用明火烘烤。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实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掌握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国家管制类危化品。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须符合《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及《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集中规范存放,标识完整清晰,安全防范措施得当,不得擅自丢弃、掩埋和排放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格按照《江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赣农大发〔2016〕54号)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三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发生丢失或被盗时,管理人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人员,学校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11月25日